又到年關,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的代理人、北京隆安(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紫艷很擔心,因和江蘇省昆山市超華投資發展有限公融資司(以下簡稱“超華”)間工程款糾紛遲遲未決,中建恐將再次面臨農民工上門討薪等問題。
  2006年9月,中建承建了超華的“歐尚購物中心”項目,2009年5月,項目竣工驗收。搜尋行銷但同時終結的,還有雙方和睦的關係,中建與超華產生糾紛,最終對簿公堂。
  原本,這不過是一起企業間的經濟糾紛,但隨後政府部門召開了一場協商會,中建認為,存在行政干預司法的情況,昆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設計裝潢建局”)也被質疑違法頒發房產證。
   多年糾設計裝潢紛難斷其亂
  2009年,項目結束後,中建認為超華拖欠部分工程款。但超華認為,自己已超額有巢氏房屋支付,不存在拖欠。雙方因此產生分歧。另一方面,超華認為,中建一直未交付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使其無法完成備案及產權登記。
  隨後,中建以超華拖欠工程款為由,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超華也將中建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向其索要工程資料及決算資料。
  2011年6月23日,就超華訴中建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昆民初字第4380號民事判決,判令中建於判決書生效10日內向超華交付工程資料及決算資料。中建上訴後,2011年11月14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中交付工程資料一項。
  但判決後的執行過程進展緩慢。中建方面表示,這是由於工程款糾紛案尚在江蘇高院審理,工程造價問題法院已指令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大部分資料作為證據,暫時無法取回。此外,工程交付時間過久,需組織原項目管理人員進行清理和整理,而分包工程部分的技術資料,因分包工程款未支付,也無法取回。中建表示,已分3批向昆山市法院執行局提供了部分資料,但客觀上目前無法交齊全部資料,這一點得到了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周執字第0009號民事裁定書的確認。
  但中建的解釋讓超華不滿。“今天給你兩張,明天給你兩張,資料收不齊,還是不能備案。”超華董事長彭來華認為,中建就是想拖,來達到讓他付款的目的。
  “我是受害者,(為啥)我官司都打贏了,還拿不到材料?”彭來華說,由於不能完成備案、取得房產證,已經入駐的歐尚集團曾多次提出退場,一些商鋪也無法出租,超華面臨巨大資金損失。
  於是,彭來華不斷就此事找市政府、區政府。
  “協商會”未邀中建參加
  彭來華的反映,換來了昆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召集各相關部門舉行的一次協商會。但這次會議,中建並不知情。
  中建代理律師李紫艷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出示了一份由經發局出具的文件。這份名為《“超華歐尚購物中心”項目竣工備案及辦理產權登記協商會議紀要》的文件顯示,2012年2月23日下午,經發局副局長王鳳根主持協商會議,昆山市住建局、城建檔案館、市房產交易管理中心、市檢測中心、市法院、質量監督站、房管處、高新區商會、超華投資等部門及單位負責人參加了會議。
  會議紀要載明,會議中,彭來華對“超華歐尚購物中心”項目竣工備案及辦理產權登記事件進行了概述。隨後,各參會部門主管領導對超華的備案資料原件進行了核查,認為除中建未交付資料外,其餘資料均齊全,超華無法正常備案的原因確為中建資料不交所致。
  最後,會議出具了處理意見,“考慮此工程項目糾紛已久、甲乙雙方多次協商無果、乙方極有可能以工程款項未結清為由拒絕執行法院判決以及綜合甲方企業所承受的巨大損失,目前較有效的解決的途徑就是:在法院執行局對此案執行作出定論後,對該項目進行房屋檢測,由相關檢測部門出具檢測報告,取代乙方拒不提交的工程竣工備案資料,完成該項目的竣工備案及產權登記。”
  李紫艷律師向記者說明瞭這份文件的來源:超華在完成鑒定後,就鑒定費賠償起訴中建。為了證明自己替代履行的合理性,超華將這份會議紀要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中建在交換證據環節獲取了這份文件後,才得知有這場協商會的存在。
  “政府部門單聽超華講,我們連申辯的機會都沒有。”李紫艷律師質疑,既然是協商會,為什麼要背著中建進行?只有一方參與的協商會,協商決定又怎麼能算數?她認為,協商會不合法,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法院和住建局後來的一系列行動,與協商會召開是否有關,也值得懷疑。
  協商會後,昆山市人民法院於2012年4月10日裁定案件終結執行。2012年5月4日,超華又申請恢復執行。2012年6月14日,昆山市法院向昆山市住建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內容為:“由你單位協助本院向申請執行人昆山市超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提供被執行人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中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資料並通過專項驗收及竣工備案。”
  超華向昆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申請啟動工程質量鑒定檢測程序,2012年5月2日,昆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通知超華繳納鑒定檢測費和危房鑒定費。2012年6月20日,昆山市房屋安全鑒定站出具了鑒定報告。超華以該鑒定報告為依據,完成竣工備案並取得了房產證。
  2013年1月9日,超華再次將中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鑒定所花費用110餘萬元。2013年4月2日,昆山市法院判決中建於10日內賠償超華鑒定費損失及逾期利息損失。
  “但事實上,收集資料的工作一直在做。”李紫艷律師不解,工程資料交付一案尚在強制執行中,中建需繼續準備材料,那麼,法院為何又判定其還需承擔鑒定費用?隨後,中建將鑒定費一案上訴至蘇州中院。
  李紫艷律師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昆山市住建局從備案到發證,均存在違法行為。
  她說,首先,以鑒定材料代替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完成備案的做法不合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2號令)第5條明確列出了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其中不包括檢測報告。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所需的資料可以被檢測報告替代,這種做法亦未經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確定。
  其次,財政部、建設部於2004年發佈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21條明確規定,工程竣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李紫艷強調,諸多法律條文表明,竣工結算材料是備案及辦理產權登記必須提交的材料之一。但雙方對於工程價款的糾紛訴訟,目前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雙方也未達成一致,竣工結算還未完成,無法完成備案及頒發房產證。
  重慶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秦鵬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不能由鑒定所得的檢測報告來替代,政府部門通過協商會作出替代決定,儘管解決了問題,但仍然違背了相關法律規定。他表示,如果需要通過鑒定來替代完成相關手續,也應該由法院通過司法審查、司法認定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中國青年報記者就鑒定資料可否替代工程資料完成備案手續、備案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問題,提出需採訪昆山市住建局相關部門。昆山市委宣傳部新聞科科長王豪聯繫昆山市住建局辦公室蔣主任後,告知記者,昆山市住建局表示,由於案件還在訴訟過程中,不便接受採訪。
  但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長張建元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對於歸檔及備案過程,自己不負責,不清楚具體情況。對其分管的房產登記部分,張建元說,只要質監站蓋章,交付備案之後,有竣工備案意見書,就可到房管部門備案、辦理房產證。
  中國青年報記者後致電蘇州中院,該院工作人員表示,鑒定費糾紛案已於2013年6月26日二審立案。案件承辦人黃學輝法官表示,由於該案正在審理中,具體內容不便向記者透露。
  參會法官稱未見過“會議紀要”
  李紫艷律師認為,一切都源於那場協商會。超華後期辦手續需要涉及部門的主要領導,都是參會者,唯獨將中建蒙在鼓裡,制定出一個解決方案。
  會議紀要末尾,明確列有參會人員名單,中國青年報記者就參會人員身份進行了多方調查核實:王鳳根為昆山高新區經發局副局長,王潔為城建檔案館館長,李詩瑩(本人稱應寫作李詩茵)為昆山市法院行政庭庭長,張建元為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長,張利軍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主任,楊磊為房產交易中心主任,金元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洪賢為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長(張建元稱其早前已被抓捕——記者註),顧張超為房地產管理處副主任,彭來華為昆山市超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昆山市經發局副局長王鳳根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經發局的職責就是為企業服務,開協商會的目的,就是把相關部門叫到一起,瞭解情況,為企業想辦法解決問題。“當時不邀請中建,是因為超華是我們的服務對象。”王鳳根說,超華是高新區的下屬民營企業,“有義務把他們服務好”。王鳳根表示,“對我來說,把企業的問題解決掉就行了。”
  但李紫艷提出,法院作為獨立審判機構,為何參加只有一方當事人的協商會?這其中存在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
  而昆山市法院研究室主任嚴雪平否認了這一說法。他表示,協商會屬信訪性質,法院發表一些觀點或建議,不代表法院的意志會強加給政府,也不存在政府的意志可以強加給法院。
  王鳳根說,經發局是高新區下麵的部門,比法院、住建局的級別都低,不可能幹預司法。他說,請法院參加是瞭解執行過程。糾紛拖得太久,執行又沒有時間期限,一直拖下去,企業損失會很大。“對政府來說,萬一齣了問題,我們都要承擔一定責任的。”王鳳根說,“通過司法渠道,可能遙遙無期,想請法院提出解決辦法”。
  北京大學法學院錢明星教授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參加只有一方當事人的協商會是不合適的,應該是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政府出面協調。
  中國青年報記者向參會者之一、昆山市法院行政庭庭長李詩茵瞭解協商會情況。她告訴記者,自己從未見過這份會議紀要。她表示,通知法院參會的時候,沒有提到個案,只是說針對備案、辦證這些行政方面的事宜進行討論。
  “我可以負責任地說,這份文件我沒看到過,結論性的意見他們到底是怎麼得出的,也沒有征求過我個人意見。這個會議紀要怎麼寫,最後也沒有跟我溝通過。”李詩茵說。
  昆山市法院研究室主任嚴雪平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法院去參加這類協商會很正常。他說,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司法要改革,要統一管理,但法院和地方上,“肯定是要融於這個地方,融入這個群體,不融入就寸步難行。”
  嚴雪平說,信訪局發通知讓法院去參加協商會,對於大學讀法律剛出來的人來講,會覺得不可理解,“但這個社會就是這樣”。  (原標題:法官可以參加政府部門召集的協商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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